2015年10月4日 星期日

KC: 自作孽,不可活 !



黎子珍
曾經揚言「以武制暴」、帶領學生衝擊校委會的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,在記者會上公然撕毀校委會保密協 議,引述不同校委對任命陳文敏的意見。
港大校務委員盧寵茂發聲明,不點名批評馮敬恩違反保密協議,片面引述會上討論內容,以不誠實手段達到目的,希望他反 省。
馮敬恩聲稱公開會議內容是要確保同學的知情權,想不到有何個人目的是要犧牲誠信而達到。
但是,知情權與保密協議是兩個概念,馮敬恩偷換概念,混淆視 聽,無法掩蓋其毫無誠信操守低劣。
文明社會有一些重要的常用規則,如「保密原則」(Confidentiality)、「忠誠原則」 Fidelity)等。
保密通常是為了避免當事人或社會整體的利益不致受損,保密原則是信任產生的依據,而信任則是相信對方會遵守忠誠原則,不會把保密 協議的內容洩露和出賣。
知情權又稱為了解權或知悉權,但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,知情權也不例外,在知情權之外還存在覑一些更重要的利益需要保護,諸如社會的整體利益、機構(包括大學)的整體利益、個人隱私的利益等。
馮敬恩偷換概念 混淆視聽
馮敬恩企圖為自己泄密開脫,指過去半年,校委會屢次以「保密慣例」及「集體決定」為由,封鎖資訊,以 致眾多真正關心香港大學的師生校友猶如蒙在鼓裡。
「為確保師生校友的知情權,我不得不如此行。如果此舉被認為違反『保密慣例』,我願意接受批評,並感到抱 歉。
不過,我由衷希望校委會能開誠佈公,接受師生校友之監察,以致未來不必再訴諸同樣的行為,以確保各位的知情權」云云。
知情權與保密協議是兩個概念,馮敬恩偷換概念,更加暴露毫無誠信操守低劣。
保密原則是社會或機構決策 和運作的重要基石,其作用在於有關成員在沒有壓力下暢所欲言,坦誠地表達意見。
根據港大校委守則規定,校委會委員絕對應將(it is absolutely necessary to)校委會議程、輔助文件及會議記錄保密;會議上任何事務的討論及審議概屬秘密,校委會若有需要向公眾公佈有關決定,一般由校委會主席擔任發言人,或委 派另一名校方代表負責;除非得到校委會或主席批准,其他委員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會議資料。
港大應懲處馮敬恩
對於身為校委的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違反保密協議,會後公然披露校委會會議內容,校委會主席梁智鴻隨 即發表聲明譴責,批評馮敬恩披露校委會會議討論內容的行徑,徹底無視校委會的保密守則,有礙委員在會議上自由討論和交流意見,以及違背作為校委會委員同意 對會議內容保密的承諾,令人遺憾,校委會將考慮可能的懲處。
但馮敬恩毫不悔改,聲稱不會辭職,又狂言校委會無權將他辭退,其無恥言行引來其他教育界人士批評,認 為馮敬恩的做法明顯是背信棄義,違反道德操守,憂慮日後會議時令校委不敢發言,認為港大要開除其校委職位,以及檢討校委會運作,以免助長歪風。
高等院校教 職員會聯會主席岑嘉評說,馮敬恩早前在校委會會議時,煽動學生衝擊校委會鬧劇,加上今次公然破壞保密協議,認為港大應加以懲處,以免助長歪風,港大或其他 院校的學生亦「有樣學樣」。
事實上,馮敬恩破壞保密協議早有前科。
在港大校委會在728日的例會上,港大《學苑》即時新聞 facebook專頁當晚就曾發佈消息,其中引述馮敬恩表示,他提出要求立刻討論副校長任命的議案,並以8票支持、12票反對而被否決。
當日大批示威者衝 入校委會會議場地,發生禁錮校委事件,也是以校委身份開會的馮敬恩在會議中途稱要「去廁所」,在返回會議室打開大門時趁機讓一批示威者衝入會場。
馮敬恩違反基本道德操守
港大校友、經民聯副主席盧偉國認為,馮敬恩不顧保密機制,當眾洩密,是極不尊重校委會會議的「不道德」做法。
他指出,一般的保密機制,都是為了能夠讓參與會議人員可以無顧忌地暢所欲言,這樣才能確保會議的有效。
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亦批評馮敬恩為所謂公義而放棄個人誠信。
被馮敬恩引述發言的校委李國章反問,馮敬恩會前已簽了紙,同意保密,但現在又不守信用,「你信唔信這 個『大話精』?
這個人唔應該爆這些出來」。
他又指,保密是對陳文敏的尊重,因為校委無論贊成或反對都有他們的理由,而此理由可能影響陳人格、聲譽、地位, 故不應「揚」出去。
正如有論者指出,馮敬恩聲稱支持陳文敏當副校長,最終卻由「挺陳文敏」變成「數落陳文敏」,他的所為不但扒下了陳文敏的臉皮,令公眾目 瞪口呆,更因違反保密協議守則而惹來非議。
馮敬恩自作孽自食其果
忠誠乃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得以互信的條件,因此,忠誠原則是構成保密原則的前提,是文明社會的遊戲規 則和倫理規範。
馮敬恩聲稱公開會議內容是要確保同學的知情權,如此偷換概念,其信譽和人格令人質疑。
支持十大院長聲明校友組發言人彭泓基指出,如果馮敬恩 不同意保密,就不要參與這個會議,在答應保密後卻洩密,是人格本身有問題,他批評馮披露內容的行為是出爾反爾,將影響其一生的信譽。
的確,所謂「一次不忠,永不錄用」,一次不忠,有一就有二,有二就有三,以至於無窮,今後還有哪一個 機構和僱主會相信背信棄義全無操守的馮敬恩?
有論者指出:「馮同學你可知今日行為,如果在商界,或者在外地,違反保密協議,人家可以告到你甩褲,死十次都 不夠。這樣的人,也一定全行通天,永不錄用,馮同學你到底明不明?」
「老實說,(馮同學)這種人,就算保你的公民黨民主黨都不會聘你入幕,因為他們難保有 一天你反轉豬肚,將他們的內幕交易金權故事天真地一宗一宗揚出去。」這樣一個無法無天無規無矩無誠信的學生,其面臨的是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前景,所謂「天 作孽,猶可違,自作孽,不可活」,馮敬恩乃是自作孽自食其果。
KC: 自作孽,不可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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