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月20日 星期二

KC: 原來班友以為踢保等於無罪!真好笑!



一班「佔中」搞手在「佔領」期間高呼參與「公民抗命」,事後一定會承擔刑責,以顯示所謂「道德高地」 云云。但事實是,他們不但沒有「從容作楚囚」,對自身的罪行直認不諱,近日更紛紛到警署「踢保」,之後還要沾沾自喜地接受反對派喉舌訪問,以示警方奈何他 們不了。
然而,這只是他們的一廂情願,「踢保」根本迴避不了罰責,當警方完成搜證後就會正式檢控,他們還是躲不過法律的審判;相反暴露其膽怯心虛,所謂承 擔法律責任不過是一個笑話。
「踢保」的意思,是指嫌疑人應警方要求到警署報到後,拒絕再續保,警方如要拘留疑人,便須於拘留最多 四十八小時,決定是否落案提出起訴。
一班「佔中」搞手有組織地到警署「踢保」,原因是看準「佔領」行動規模極大,持續時間長、參與人數眾多,警方要將嫌疑 人提出起訴,需要進行大量的搜證及文書工作,絕不可能在幾日之內就完成程序,遂以「踢保」迫使警方對他們「無條件釋放」。
這種做法是在鑽法律空子,也是對 司法的挑戰,明顯是一班毫無專業操守的反對派大狀律師「教路」。
然而,「佔中」搞手以為藉「踢保」就可以「無條件釋放」,可以不用承擔任何刑責,這不過是痴人說夢。
為甚麼警方搜證需時,不能即時作出檢控?原因是有大量「佔中」搞手的犯罪證據需要處理,包括網上片段、照片、他們發表的言論等,需時搜證正代表他們犯法證 據確鑿。
香港是法治之區,有人有組織、有預謀地破壞法律,損害社會秩序,難道一句「爭取真普選」,就可以將罪行推卸得一乾二淨?
這是絕不可能的。不論有多 少人「踢保」,不論他們如何氣焰囂張,都必定要為他們所犯的罪行承擔刑責。
「踢保」是在玩弄法律程序,也是自欺欺人而已。
「佔中」搞手的「踢保騷」更反映他們根本無心承擔罰責,戴耀廷等「佔中三丑」花了差不多兩年時間策 劃、煽動、組織「佔中」,並且表示事後會承擔刑責,但最終原來只是承認參與非法集會罪,即是當自己是參加者。
然則請問誰才是策劃者?
是一班被煽動出來的中 學生嗎?
戴耀廷等人還有沒有羞恥之心?
說穿了,他們就是怕被控以煽動暴亂罪,怕自己的飯碗不保之餘,更要身陷囹圄。
其他所謂「社運鬥士」都是一丘之貉, 「講就兇,做就縮」,都是一班懦夫。
KC: 原來班友以為踢保等於無罪!真好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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