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

一個無改錯能力的制度!注定失敗!


釋法無關核心價值

20/12/2013

終審法院裁定申領綜援要居港滿七年的限制違憲,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明,不會就裁決提請人大釋法,也暫時無打算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令。他解釋,不釋法是考慮很多因素,主要考慮到司法獨立是香港的重要核心價值,不想因為不必要的行動,影響司法獨立,也不想影響香港的法治。
按袁司長的說法,可理解為釋法是破壞香港司法獨立的核心價值,亦影響香港的法治。現實真的如此?是《基本法》出問題?
首先,法律必須講法源,規範香港的《基本法》是香港的小憲法,但《基本法》是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,全國人大擁有對《基本法》解釋權,這在《基本法》第158條中明確列出。
情況如同九七回歸前,香港法律的終審及法律解釋權,在英國樞密院。香港司法制度是依附於英國,受英國司法體系規範,並非實質的司法獨立。
特區終審法院的司法解釋權,是按《基本法》第158條,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。與此同時,該條文亦明確規定,《基本法》解釋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。
全國人大常委會與香港終審法院之間關於司法解釋權,是一個授予與被授予的關係。
回歸前,「宗主國」釋法沒有問題,不影響司法獨立。回歸後,宗主國釋法卻有問題,是破壞法治。問題根源,並非法律問題,而是政治及意識形態。

 

KC: 一個無改錯能力的制度!注定失敗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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