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8月26日 星期三

KC: 不應該委任陳文敏擔任副校長!


高天問
陳文敏在港大校委會開會前夕,繼續強調「不會退出遴選」,目的是要港大藉此證明委任副校長一職,沒有 受到政治壓力云云。陳文敏的邏輯就好像一個流氓,玩弄「輸打贏要」的伎倆,校務委員會如果讓他當副校長,就意味覑香港大學沒有受到政治壓力;如果讓他落選 了,就證明香港大學受到了政治壓力,香港大學的自主權就沒有了,學術自由就沒有了。問題是,一個醜聞纏身的人選,有什麼理由將自己作為檢驗是非的標準?
「武大郎開店」學術唔夠班
事實上,這種邏輯完全不成立,關鍵是無論從哪方面說,陳文敏都不符合當港大副校長的基本條件。因為, 如果此人的學術水平不夠格,遠遠低於他所領導的資深的教授和院長,就變成了「武大郎開店」,港大的人才就會零星落索,因為有學術水平的人不會甘心在一個學 術庸碌的人下面工作,還要每個年度受到這個庸才審閱和評定他的學術表現。
據熟悉大專界的讀者爆料,指陳文敏於上世紀80年代曾領取獎學金到英國進修,卻以所謂「民主抗爭」為 由半途而廢,未有完成博士學位便匆匆返港。沒有博士學位而擔任法律學院院長,完全是英國人出於為九七年之後控制香港大學的政治原因,陳文敏學歷僅僅能夠當 一個博士帶領下的研究生水平,沒有當法律學院院長的資格。一個法律系教授也起碼要有博士的學術資歷,更何況是當港大的副校長?作為一個法律學院的院長,要 有足夠廣闊的國際視野,有資深的法律研究的根底,有扎實的研究能力,才能為整個法律學院制定研究的題目,作出學術領域有創見和前瞻性的研究規劃,作出成 績。由於陳文敏的學術成就低,以致港大法律學院埋沒不少人才,不少資深的教授因而辭職求去,港大法律學院在他領導下未能交出世界級研究表現,據國際權威學 者撰寫的「研究評審工作2014」報告指出,港大法律學院的學術表現,甚至落後於中文大學的法律學院,浪費公帑,愧對納稅人。如果陳文敏擔任香港大學管理 人事和資源的副校長,由他去評核香港大學資深教授的學術表現,無疑是一個學術大災難。
支持違法暴力 操守品德受質疑
在專業操守和品德上,陳文敏更加不夠格擔任法律學院院長,更遑論要升職為香港大學的副校長。法律學者 第一個專業操守,就是要維護法治,要尊重法律,要用具體的行動言傳身教,帶領法律學院的學生成為一個遵守法律、克己奉公、決不犯法的法律工作者。但是,在 「佔中」期間,陳文敏不斷發表煽動學生違法的言論,完全有違法律學院教師的操守。他支持種種違法暴力政治活動,為之巧言開脫。當高等法院發出了清場的禁制 令,他竟然夥同法律界的政黨人士,認為佔領者不必遵守法院的禁制令,可以繼續佔領,陳文敏認為不遵守法院禁制令,並不等於犯法,他說:「遵守法律和法院的 命令是有分別的,違法的事情每天都在發生,但不會有人認為在影響法治。」這樣的論點,如果作為法律博士的論文,一定「肥佬」。
陳文敏的缺德,更加表現在對香港大學遴選副校長制度的踐踏和挑戰。一百年來,香港大學都向全世界招聘 學校的高層管理人員,規定了遴選的所有過程、什麼人參加了遴選、什麼人落選、落選的原因是什麼、當選的人的原因是什麼,一律保密,參加遴選的人絕對不能向 社會宣佈他是競爭者,宣傳有利於他當選的材料,更加不允許好像黑社會那樣「曬馬」,動員政黨和支持者進行逼宮,發出最後通牒要挾校務委員會一定要在三十天 內任命自己當選管理層的職務。因為香港大學條例訂明:校務委員會就是管理香港大學的最高權力機構,任命任何人出任管理層,不受到香港大學的其他的委員會制 衡。但是,陳文敏把高等學府的學術性質、具有君子泱泱風度的閉門的遴選人才,變成了公開的政治的泥漿摔跤,破壞了保密的規矩,他單方面宣傳自己有利當選的 材料,但是這些材料是不盡不實的,欺騙公眾的。陳文敏還有違反香港大學規則的行為,明知不能接受隱姓埋名的捐款,捐款不能用作違法的用途,但是陳文敏公然 違反了上述的規定,受到香港大學審查委員會審查的時候,卻千方百計迴避捐款的真正人物是誰,採取不暴露事實真相的態度。這都是沒有誠信缺德的表現。更離譜 的是,他一方面發表了自己已經通過遴選程序,並且接任副校長上班日期的謠言,以影射校務委員會進行擱置他的任命,「不合程序的公義」,一方面又和政黨人物 勾結在一起,發動學生衝擊校務委員會的會議,侮辱和毆打師長,禁錮校務委員。陳文敏事後還對學生踐踏校規的行為表示「理解」。如果陳文敏擔任副校長,這一 類粗暴的不文明的踐踏校規的風氣將會進一步蔓延,毒害更多的港大學生,誤人子弟,香港大學將成為一間港式文革的大學,培養出更多的「黃衛兵」。香港大學在 學術上還怎麼能夠出類拔萃,蜚聲國際?
選擇怎樣的副校長,意味覑香港大學今後走什麼路線,意味覑香港大學要辦成怎樣性質的大學?難道香港大學要培養對抗中央、無法無天、踐踏法治、野蠻不羈、侮辱師長、不遵校規、動輒用拳頭解決問題的「專業人才」?
校委會須負起責任明辨是非
陳文敏還涉嫌不當處理捐款的問題,很可能要被廉署立案偵查。香港大學明明知道陳文敏將來還可能涉及犯 罪的官司,如果草率地委任陳文敏為副校長,那麼,在「佔中」中生計和營業受到損失的廣大市民和商業機構,很可能會向香港大學索取賠償。原因是香港大學明知 道陳文敏捲入了「佔中」的犯罪漩渦,仍然認同或許可陳文敏升職,表明支持他的做法,這樣就說明校務委員會沒有負起責任,起到辨明是非、獎罰分明作用。根據 「香港大學條例」,校務委員會作出的任何決定,港大就要承擔法律的後果。陳文敏學術水平和品德都沒有資格擔任港大副校長,因此,校務委員會要對香港大學的 法律責任、聲譽、長遠發展利益負責,就不應該委任陳文敏擔任副校長。
KC: 不應該委任陳文敏擔任副校長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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