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5月26日 星期一

白色恐怖喎!


徐 庶
特首梁振英在立法會答問大會回答議員提問,指出「政府不會向任何癱瘓我們金融中心的人,發出他們集會示威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」。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質疑梁振英越俎代庖,指《公安條例》列明是否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是警務處長的法定權力,指梁振英「唔識法律就唔好講」。這個法律學院院長言下之意,行政長官並沒有權力回答議員有關「佔中」的問題。
這說明了所謂法律學院院長在法理上的荒謬。根據基本法,行政長官是特區政府的首長,代表特別行政區,領導特區政府,負責執行基本法和香港法律。因此行政長官代表行政機構回答立法會議員的詢問,是基本法賦予他的神聖職權。若明知道香港法治受到衝擊,治安大亂,經濟癱瘓,而不採取對策,行政長官就要負上政治責任。
陳文敏應該知道,警務處並不是政府以外的獨立實體,警務處是在行政長官領導之下。他指責行政長官越俎代庖,違反法律,完全是沒有道理的。行政長官的職責就是執行基本法和香港法律,立法會議員對於「佔中」表示憂慮,詢問特區政府是否有具體措施應對,身為行政長官,當然要回答議員的提問,讓廣大市民對政府維護治安的能力放心。梁振英指出「佔中」違反香港法律,特區政府依法辦事,警務處長不會發出「不反對通知書」,這完全是解釋政府的立場。
政府是一個整體,雖然有不同的部門,批准「不反對通知書」是警務處長的職責,但是警務處長要服從行政長官的領導。行政長官可以代表政府各個不同的部門,回答立法會議員的問題。這是完全符合法律的,體現行政機關向立法機關負責。行政長官回答問題,並不等於是由他親自發出「不反對通知書」。如果行政長官對立法會說,有關問題他不方便回答,要由警務處長回答,他反而顯得沒有承擔。
政府是一個機器,行政長官駕馭這部機器,他領導保安局長和警務處長,針對大規模的犯法行為,向他們作出指示,這是基本法授予的權力,任何人不應該干涉。陳文敏明知法律和政府之運作,卻裝傻扮懵。這是否要誤導公眾,把水攪渾,為「佔中」打掩護?不准行政長官在立法會答問,這些人就是維護法治與民主?恰恰相反,他們想隻手遮天,扼殺立法會和全體市民的知情權。
Kc: 香港而家玩到乜嘢叫啱!
乜嘢叫錯! 冇乜人敢講了!
白色恐怖喎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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